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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校外競賽績優獎學金實施要點

大同大學校外競賽績優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2月 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4 年 9月 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鼓勵本校學生參與校外競賽活動爭取佳績提升校譽,特訂定「大同大學校外競賽績優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正式註冊之在學學生個人或團隊參與競賽表現優異獲主辦單位頒獎表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三、得獎學生個人或團隊須於獲獎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檢附申請表、參賽及得獎證明,經系主任初審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經學生事務長核定,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核發,逾期視同放棄。

四、本要點所稱校外競賽類型定義如下:

(一)國際性:國際競賽係指由國際性組織協會、各國政府機關或學術團體所舉辦之國際展覽競賽,其活動須有三個國家以上參賽(大陸與港澳地區視為1個國家;本校參賽學生以本國籍認定)。依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798B號函,以China或Taiwan, China等不符我國整體利益之方式參與及署名,致貶抑我國國家地位者不予獎勵。
(二)全國性:本國政府機關、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全國各大專校院主辦之全國性對外公開比賽。

五、校外競賽依性質與內容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術類:指國際性、全國性學術競賽得獎者,入圍者不予獎勵。
(二)論文類:指國際性、全國性各型學術研討會相關的論文發表競賽,入圍者不予獎勵。

(三)體育類:指國際性、全國性體育競賽獲獎者。

六、獎勵審查及核發:

(一)學術類:
1. 參加國際性學術競賽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新台幣(以下同)10,000元。
 (2) 第二名:獎金8,000元。
 (3) 第三名:獎金6,000元。
 (4) 第四名或佳作:獎金4,000元

2. 參加全國性學術競賽:第一名至第四名或佳作獲獎者之獎勵金以國際性學術競賽獎勵金減半發給。

(二)論文類:
1. 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參賽論文數200篇以上者,口頭發表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10,000元。

 (2) 第二名:獎金8,000元。

 (3) 第三名:獎金6,000元。

 (4) 第四名或佳作:獎金4,000元。

上述得獎之論文若為壁報論文者,獎勵金額減半發給。

2. 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參賽論文數低於200篇者,口頭發表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6,000元。

 (2) 第二名:獎金5,000元。

 (3) 第三名:獎金4,000元。

 (4) 第四名或佳作:獎金3,000元。

上述得獎之論文若為壁報論文者,獎勵金額減半計算。

3. 參加全國性學術研討會,參賽論文數200篇以上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5,000元。
 (2) 第二名:獎金4,000元。
 (3)第三名:獎金3,000元。
 (4) 第四名或佳作:獎金2,000元。

4. 參加全國性學術研討會,參賽論文低於200篇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3,000元。
 (2) 第二名:獎金2,000元。
 (3) 第三名:獎金1,500元。
 (4) 第四名或佳作:獎金1,000元。

(三)體育類:
1. 參加國際性運動聯賽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20,000元。
 (2) 第二名:獎金15,000元。
 (3) 第三名:獎金10,000元。

2. 參加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或委辦之全國運動會、運動聯會及正式單項錦標賽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10,000元。
 (2) 第二名:獎金8,000元。
 (3) 第三名:獎金6,000元。

3. 參加其他團體主辦之全國性比賽獲獎者,獎勵如下:
 (1) 第一名:獎金5,000元。
 (2) 第二名:獎金4,000元。
 (3) 第三名:獎金3,000元。

七、本要點所列之各項獎勵金之給予,不受校外其他獎勵限制,惟不可於校內重複申請。

八、以上獎勵金如為團隊者,其獎金由團隊成員自訂分配比例,並檢附團隊成員獎金分配表;團隊中若含有校外人士者,其獎金按人數比例扣除之

九、本要點之獎勵金由教育部補助經費、學生事務處就學獎補助款或其他經費支付,並得視當年度預算酌予增減經費。

十、若所獲獎項未列於本要點,由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審議獎勵金數額。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或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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