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學生會及社團服務熱忱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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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會及社團服務熱忱助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94年7月26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5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1月19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9月2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鼓勵學生會及社團幹部,熱忱服務同學及社團,推動優質課外活動,發揚優良校風,特設立本獎助學金。
二、 助學金薦選對象:前學期擔任學生會幹部或社團幹部。
三、 獎助學金收件截止日: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
四、 助學金名額:依年度預算金額決定補助名額。
五、 申請資格:
-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六十分,而且及格學分數過半。
- 前學期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而未受記過處分。
六、 應繳資料:
- 助學金申請表乙份。
- 前學期成績單乙份。
- 申請人須提列幹部證書證明及熱心服務事蹟等佐證資料。
七、本助學金由就學獎補助款編列預算或其他經費支付。
八、本助學金由課外活動組初審後呈學務長核定辦理發放事宜。
九、本助學金薦選以積分為審查標準,積分認定標準表另定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