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111-1 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收件截止日:8/31》
大同大學 111學年度第1學期 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須知
承辦單位:課外活動組
電話:(02)2182-2928轉7518
因應本校遠距教學至學期末,申請文件可至郵局掛號寄件,郵戳為憑。
一、申請時間:例假日不上班,逾期不予受理。
(一)舊生:111年5月20日至111年8月31日
(二)新生:確認學號後至111年8月31日
二、申請資格: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申請程序:
(一)請合乎減免資格同學攜帶「申請書」及「應繳證件」向課外活動組辦理減免,完成後再自行上網列印學雜費繳費單。
(二)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或期滿)、原住民學生已在本校申請核准在案,不必每學期再提出申請,將逕予減免至畢業為止。(除軍公教遺族及原住民學生者,其他均需重新辦理)
(三)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務必先行辦理減免,再以減免後之金額辦理貸款。
(四)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五)「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四條規定為本辦法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分費。
(七)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已領取政府所提供之教育補助費,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獎助學金、弱勢助學金、勞工子女助學金、農漁民子女獎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等,不得重複申請各項減免,僅能擇一辦理。
四、注意事項:
(一)若於申請期間至學期開學後,因故不再具有申請資格,即不再享有減免資格,請主動告知承辦人員,避免發生違反學雜費減免補助情事,依規定須繳回溢領金額。
(二)申請書請於事先備妥,不接受現場填寫之申請書(切結書需家長簽名或蓋章)。
(三)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應含父、母、學生本人(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注意,非戶口名簿影本。
(四)應繳證件為影本者,均需查驗正本,逾期未驗者,視同放棄,事關同學權益,請確實依規定期限申辦,繳驗資料務必攜帶完整,未帶齊者不予辦理。
(五)家長現職為軍公教人員者,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研究所免附)
五、申請類別及應繳驗證件如下:
減免身分別 | 應繳證件 | 減免標準 | |
給卹期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 | 1. 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 學雜費全額、書籍、制服、主副食費(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 | 1. 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 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現役軍人子女 | 1. 軍人身分證影本 | 學費十分之三 | |
2. 眷補證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身心障礙學生 |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極重度 | 全部學雜費、保險費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重度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中度 | 學雜費十分之七 |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1.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輕度 | 學雜費十分之四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低收入戶子女 | 1.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全部學雜費、保險費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1. 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學雜費十分之六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原住民籍學生 | 1.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 | |
2.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 學雜費十分之六 | |
2.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
3.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 | |||
備註: | |||
一、上述應繳證件為影本者,請務必攜帶正本查驗。 | |||
二、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證明為卡式,請影印並攜帶正本查驗。 | |||
三、在職專班以學分學雜費為標準,自98學年度第1學期起「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
四、在職專班之減免金額比照日間部,但如所修學分低於日間部數額以所修學分數金額為減免標準,如超過則以日間部減免數額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