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 補貼額度:
(一)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二)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
1,800元 |
新北市 |
1,600元 |
桃園市 |
1,600元 |
臺中市 |
1,500元 |
臺南市 |
1,350元 |
高雄市 |
1,450元 |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
1,350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元 |
(一)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月20日前/下學期於3月18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辦理方式:
(二) 學校審核:受理學生申請,並檢核所檢附文件是否齊全。
(三) 學校向教育部部請撥款項: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月20日)後,依需求人數及補貼金額向本部掣據請款。請款時程及表件,由教育部另行函文請學校提報。
(四) 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月20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月5日結束),上學期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於5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四、 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一) 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二)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五、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一)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二)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