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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課外組收件截止日:115/9/15

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宗旨:故榮民毛毅先生遺囑內容表示百年之後期將遺款捐贈臺東縣教 育處,為完成毛毅先生之遺願,協助清寒家庭之榮民子女、遺眷子女 順利完成學業,故成立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特制訂本要點。
二、 申請對象: (一)設籍「臺東縣」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 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戰訓或因公殞 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 (二)排除對象: 1.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 生。 2.榮民或配偶任公職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 人員身分者,均不合申請資格。 三、申請條件: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 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 分以上。 (二)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 具清寒家庭子女證明(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者 為優先獎助對象,餘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若學業成績同分 時,以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為排序標準。
四、獎學名額暨金額:大專院校三十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申請時間: 每學年辦理一次,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六、申請手續: 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至臺東縣政府教育處申辦。 (一)學校正式成績單影本(上、下學期)。 (二)在學證明。 (三)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五) 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七、其他:遺款不足之部分則併入由教育處其他基金使用。
八、本要點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開始實施,至毛毅先生遺款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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