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
申請時間:自115年4月1日上午9時起至4月20日下午5時 止,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
新北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為獎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並 落實推動本市在地就學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在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 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育 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空中大學或第三 年起之碩、博士班研究所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不得申請。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於公告期限內, 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獎學金申請時,一年級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其他年級採計前一 學年成績,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一般學生在七十分 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在六十分以上。
(二)大專院校以上如無選修體育,或高中職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 規定免開體育課者,得免附體育成績。
(三)前一學期(一年級)或前一學年(其他年級)無記過以上處 分。 前項第一款之成績為等第者,須檢附由學校出具之換算表並 換算為原始分數。
五、本獎學金發給名額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研究所):共三 百三十五名。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每名新臺幣三萬元; 一般學生,每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高中職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共四百四十五 名。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一 般學生,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名額經核定尚有剩餘時,得在總名額範圍內調整移充。
六、申請人申請本獎學金時,一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 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其他年級學生應檢附前一學年成績單 及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前項之低收入戶係指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其證明須為戶籍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七、申請人數超過第五點各款所訂名額時,其發給優先順序如下:
(一)大專院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研究所):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依學業成績總平 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成績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 優先,設籍時間相同者,則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
(二)高中職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以就讀本市境內公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學生優先發給, 發給比序方式以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學業成 績相同者,以有體育成績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所有成績均 相同者,依設籍本市時間較久者優先,設籍時間相同者,則 由審查單位抽籤決定。若仍有名額,發給非就讀本市境內學 校學生,發給比序方式亦同。 除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學生外,單一學校錄取人數以十人為 限,超過者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篩選之。 前項單一學校錄取人數日間、進修部(含進修學校)及大學、 研究所碩、博士班分開計算。
八、本獎學金得由本局委任所屬學校承辦申請及審查作業。
九、本獎學金之送件申請,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各項申 請文件、填寫資料、證明文件或核章等不全、模糊無法辨識、填寫 錯誤或填寫內容與所附文件不符合者,皆視同資格不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