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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薪傳助學基金實施要點
民國98年2月25日 97 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協助本校學生安定專心向學,設置「大同大學薪傳助學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二、 本基金屬「薪火相傳」、「受助捐還」基金,雖無正式還款契約,受助者應於就業後儘速捐還,並視個人能力多加回饋,使本獎助學金能永續經營,幫助更多的清寒學子。
三、 本基金由「大同大學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理委員會)管理。本助學金每學年之發放總額,由本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定。
四、 本基金之發放由「大同大學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五、 本基金資助之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金額得依個人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六、 申請資格:
七、 每年1月及8月公告申請,申請者須檢附下列文件送交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八、 本基金由李英鑌校友自「李景星李蘇郁伉儷勵學獎助學金」孳息結餘款中撥贈一百萬元成立,為期永續亟待社會人士及本校校友捐贈,共同協助本校學生安定就學。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