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品學兼優獎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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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品學兼優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91年6月18日 經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8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6月5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8月28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1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6月2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6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助學士班品學兼優同學,激發勤學向上精神,特訂定「大同大學品學兼優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對象:本校學士班在籍學生(不含延畢生)。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後公告辦理。

第四條 資格:

一、前學期成績各科及格,學業總成績75分以上,所修課學分數須達學則規定之下限,且無期中退選。
二、前學期操行成績82分以上且未無故缺席重要集會。

第五條 名額與金額:

一、本獎學金每班以發給三名為原則,但班級學生人數未達30人者,依以下規定核定獲獎人數:
  
班級人數 20人以上,未達30人者,頒發前二名;班級人數未達20人者,僅頒發第一名。
二、各班須依班級名次推薦,遇缺不補;若遇學業成績相同者, 以操行成績比較決定之,如均相同則增額錄取。

三、金額為每學期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2,000元。

第六條 審查程序:

一、導師於每學期期初自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列印品學兼優推薦表,並就合格學生予以推薦,經系主任核定後送課外活動組彙總辦理複審。
二、複審通過後,由課外活動組統一造冊請款。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