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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措施之家庭年所得認列事宜
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事項,將參照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 年2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15095號函釋有關高中職免 學費方案之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辦理,即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 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旨 揭措施之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 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 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 所得計算。 二、另考量前揭家庭年所得之認列係屬特殊個案情形,學生如有類 此需求,應請學生檢附學生本人、父母(法定監護人)之「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供學校進行個案認定,經學校審核通過後得以 辦理。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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